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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845号

上海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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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845号原告上海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刘贵银。委托代理人顾云珍,女。委托代理人刘敬伟,男。被告黄伟,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航东路***弄***号***室。

原告上海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1年3月21日至2013年6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712.8元及滞纳金人民币705.1元。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额诉讼)。

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叶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