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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尖民保字第7号

李长林与黄泽南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长林,黄泽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尖民保字第7号申请人李长林,男,汉族,1946年6月16日出生,住太原市。被申请人黄泽南,男,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申请人李长林与被申请人黄泽南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黄泽南所有的×××海马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陈新宏所有的位于迎新街东二条24号2-3-11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长林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黄泽南所有的×××海马牌小型轿车一辆。

二、查封担保人陈新宏所有的位于迎新街东二条24号2-3-11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