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普民二(商)初字第975号原告上海申斌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徐晓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立安,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健美,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红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朱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申斌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红吉电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申斌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杜祎祎
代理
审判员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周婵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曾海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