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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执字第2026号

于金刚与上海忆运贸易有限公司、刘德明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于金刚;刘德明;上海忆运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闵执字第2026号申请执行人于金刚,男,1967年5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被执行人刘德明,男,1972年3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上海忆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高仲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249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刘德明、上海忆运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德明、上海忆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90,286.90元及执行费1,254.30元,但被执行人张旭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旭刚存款人民币91,541.20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轶琨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