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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越袍民初字第166号

邵国安与赵国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3-28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邵国安,赵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越袍民初字第166号原告邵国安。被告赵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国安与被告赵国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国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邵国安负担。

审判员  盛跃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陶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