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3024号原告刘永峰,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新海兴达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翟吉祯,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华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新区菊香苑。组织机构代码66932346-9。法定代表人吴克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峰与被告东营华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峰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峰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永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7元,减半收取1204元,由原告刘永峰负担。
审判员 闫晓辉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薛玉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