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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731号之一

朱军与孙云琼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军;孙云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731号之一原告朱军,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唐勇,上海默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云琼,女,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军与被告孙云琼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军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云琼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朱军申请撤回对被告孙云琼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军撤回对被告孙云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朱军负担。

审 判 长  邹巧弟

代理

审判员  陈 洁

人民陪审员  陆家寿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