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字第13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市吉林大街75号。
负责人:蔡忠志,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冰心,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李伟,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汪屯村一组。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7108210831。
被执行人:郭玉梅,女,197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汪屯村一组。系李伟之妻,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7105310829。
被执行人:李文富,男,1959年9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汪屯村一组。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5909180856。
被执行人:李艳东,女,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汪屯村一组,系李文富之妻。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700121412X。
被执行人:周景贵,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汪屯村六组。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7303260877。
被执行人:赵玉杰,女,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汪屯村六组,系周景贵之妻。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740403082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伟、郭玉梅、李文富、李艳东、周景贵、赵玉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琳琳
审 判 员 李玉民
代理
审判员 王 昊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高瑞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