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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法执字第71号

杨正荣与吴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9-05-29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晋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正荣;吴忠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法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杨正荣,男,1955年4月21日生,汉族,云南省晋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委托代理人张坤,男,1982年3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晋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晋宁县,3270814。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执行人吴忠林,男,1967年5月14日生,云南省晋宁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晋宁县。申请执行人杨正荣依据晋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晋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吴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执行标的为:偿还人民币41366元,诉讼费417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晋宁县人民法院(2014)晋法执字第114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琳淑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向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