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法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杨正荣,男,1955年4月21日生,汉族,云南省晋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委托代理人张坤,男,1982年3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晋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晋宁县,3270814。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执行人吴忠林,男,1967年5月14日生,云南省晋宁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晋宁县。申请执行人杨正荣依据晋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晋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吴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执行标的为:偿还人民币41366元,诉讼费417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晋宁县人民法院(2014)晋法执字第114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琳淑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向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