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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一法知民初字第33号

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李志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李志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知民初字第33号

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恩泽,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志中,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系中山市沙溪镇恒博通讯行业主。在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香琴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蔡美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