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民二初字第00083-1号
原告:江山,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代理人:江乃彬(系原告的父亲),男,1942年9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杨海涛,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张侠影,女,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山诉被告杨海涛、张侠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山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海涛、张侠影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如意豪庭小区如意苑38#A型别墅085幢0101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江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其提供担保的房屋应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杨海涛、张侠影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江山所有的位于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如意豪庭小区如意苑38#A型别墅085幢0101号房屋(房地权证阜字第20098047**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卫东
代理
审判员 王 彬人民
审判员 常 鸿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闫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