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汝刑初字第24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某祥,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汝州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11月2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辩护人李前进,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祥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剑兰、杜小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祥及其辩护人李前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17日,被告人焦某祥与焦村乡紫云湖景区开发办签订为期四年的紫云湖(荒草寺水库)承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若紫云湖大坝进行更新与项目改造,承包人焦某祥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干扰项目施工。2008年11月6日,漯河市水利工程处承包荒草寺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工程施工须开闸放干水库的水。被告人焦某祥以鱼苗和水资源损失为由索要赔偿款,并采用辱骂、拆除闸门启闭机等方式拒不放水,致使工程无法进行。漯河水利工程处迫于工期的拖延,被迫通过他人支付给焦某祥所谓的赔偿款8.8万元。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焦某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提请以敲诈勒索罪追究焦某祥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焦某祥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承包水库合同是我与焦村乡政府签订的,施工方让我放干水是没有理由的;赔偿款8.8万元不是漯河水利工程处给的,是通过乡政府李某给我的鱼和水资源损失费;另外启闭机不是在放水前拆除的,是水放干后水管站站长程某让我把启闭机保管起来的。因此认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焦某祥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焦某祥主观上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威胁、要挟等手段,现有证据亦不能证实被告人有拆除启闭机拒不放水的行为,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17日,被告人焦某祥与焦村乡政府紫云湖景区开发办签订为期四年的紫云湖(荒草寺水库)承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焦某祥在承包期间,如遇大坝更新与项目改造,焦某祥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干扰项目施工,施工过程中影响鱼苗生产甚至造成死亡、浇地受损等问题,由焦某祥负责。同年,该水库被列为河南省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2008年11月6日,汝州市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漯河市水利工程处签订合同,由漯河市水利工程处承包荒草寺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合同约定施工期限为182个日历天,逾期完工违约金为1000元/天。工程施工须开闸放水后方能进行,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焦某祥以放水会造成鱼苗和水资源损失应予赔偿为由,多次在施工现场采用辱骂等方式干扰施工,拒不放水。期间,因天气干旱,需放水浇灌农田,焦某祥仍置之不顾,致使该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长达数月不能按时施工。由于施工方大量人力、物力长期闲置,且面临承担严重违约责任的风险,加之汛期即将到来,客观上给后期施工带来更大不便,同时也给当地群众造成安全隐患。为避免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无限期拖延,漯河水利工程处被迫通过他人支付给焦某祥8.8万元,后该除险加固工程得以正式施工。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书证。(1)被告人焦某祥户籍证明、前科证明。(2)项目部与杨某的协议及收据,证实2009年5月12日漯河市水利工程处为协调放水支付款项的事实。(3)紫云山景区紫云湖承包合同书,内容为“乙方(焦某祥)在承包期间,如遇大坝更新与项目改造,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干扰项目施工,施工过程中影响鱼苗生产甚至造成死亡、浇地受损等问题,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汝州市焦村乡紫云山开发管理办公室)无任何责任。如出现鱼苗五成以上死亡现象,经有关部门鉴定,确因施工造成的,甲、乙双方协商后可延长一年承包期”。(4)聘请紫云湖管理员合同书,证实焦某祥为水库管理员。(5)荒草寺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合同及相关材料,证实水库施工及合同约定工期、违约责任的相关事实。(6)情况反映及控告书。2、被害人蔺某2陈述。我是漯河市水利工程处在汝州市荒草寺水库加固工程项目部施工负责人,我公司于2008年10月通过招标程序中标此工程,同年12月项目开工建设。因水下有输水洞及大坝迎水坡工程施工,所以工程建设必须要放水后才能进行。此种情况下,我公司通过业主,即汝州市水利局、焦村乡政府多次与水库承包人焦某祥协商,都未达成一致。当时正值2009年春旱严重,麦田急需灌溉的季节。同时,我公司已经进驻该工地近半年时间,水下工程一直未能正常施工,损失了大量的人力、财力。水库承包人焦某祥以水库里面养有渔产和水量灌溉农田费用两项损失为由,不予放水。此事一直拖到2009年5月份,进入当地主汛期,对我公司来说,时间紧迫,任务艰巨,我公司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通过水库所在地焦村乡梁窑村村支书王某1协调,王某1又委托中间人杨某与水库承办人焦某祥协调。当时水库施工方的业主给我的回话是不好协调,让我们自己私下找人解决,我多次通过王某1协调,王某1给我的回话是焦某祥要30万元才放水,最后王某1、杨某的协调结果是付给水库承包方8.8万元,让水库承包方放水。有一次是在水库上协调事,我听见大坝有人骂:“谁放水,我给谁过不去,我包的水库,我养的鱼,谁想放水就放水。”我一听是焦某祥的声音,我就往跟前去看。看见焦某祥张牙舞爪,伸着指头乱指,当时有乡政府的几个干部在场。还有一次是省水利厅督导组下来检查水库施工进度的时候,要求放水时,焦某祥大骂不放水,怎么骂的我记不起来了。当时还说:“不给我钱,我不放水,谁放水我给谁过不去。”这次有乡政府的几个干部和王某1书记在场。3、证人王某1证言。焦某祥就水库施工放水阻挠过好几次。第一次是2008年10月份,漯河市水利工程处在汝州市荒草寺水库加固工程项目部与我市水利局签订协议后,随即就带领施工队及各种机械设备到达荒草寺水库。当时在场的有我、项目部蔺某2、乡政府张振伟副书记和工作人员常某及项目部施工人员。蔺某2安排工作人员开始开闸放水的时候,焦某祥伙同其弟焦军魁来到现场,直接到放水闸的启闭机处,不由分说大骂:“我承包的水库,我养的鱼,你们说放就放,损失谁来包,谁敢放水我跟谁过不去。”当时他和他弟骂人、威胁之类的话非常难听,不堪入耳,在场的人都没有办法,乡政府出面劝解也没有起到效果,最后项目部无奈情况下停止施工。还有一次是漯河市水利工程处在汝州市荒草寺水库加的工程项目部已经到现场近五个月了,工程因为焦某祥的阻拦仍然没有进行。项目部蔺经理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方法找乡政府、水利局及我村村委,找焦某祥协调,也没有奏效。在此情况下,准备再次放水施工,焦某祥伙同其妻直接到达启闭机处,夫妻二人开始破口大骂,不断的重复"不包损失,就不让放水施工,谁要是敢放水施工,就跟谁过不去,找谁的事情"。当时在场的有我、乡政府吕占洪书记、张振伟副书记、常某等人,最终又一次以漯河市水利工程处在汝州市荒草寺水库加固工程项目部妥协,停工而结束。还有一次大概是2009年2、3月份,因为焦某祥拒不放水,致使工程无法进行,同时正值当年旱情严重时期,荒草寺水库所辖范围的农田急需灌溉。省水利厅督导组对此事非常重视,派专门人员对荒草寺水库督导放水。当时,乡政府领导、水利局领导陪同,我也在场。当领导们提出放水时,焦某祥说:"我养的鱼,你们说放就放,不给我钱,谁来也不中。谁敢放水,我跟谁过不去。"等拒不放水之类的话。最后,在领导们的强烈督促下焦某祥勉强同意放水,但是没放多久,尚未达到施工标准时他就将闸门关闭,停止放水。2013年9月27王某1证言。我本人直接找焦某祥,我能记住的有两次。第一次是2009年春节前,我和焦某祥在乡政府门前见面,我给他说让他放水,他说不能放,我养的有鱼,放水得赔我鱼钱。后来我又找到了他,这次是在他村边水塔处路边说的。他说不包钱我不放水,谁说也不行,还说要30万元。我说那不可能,他说那你找乡里说。该工程处项目部经理蔺某2找到我,让我从中协调,我多次找焦某祥协调未果,一直拖到2009年5月份汛期马上将至,如水库不能正常加固则会影响水库下面群众财产及生命安全,我找到杨某协调此事。杨某通过乡政府李楼鹏等人与焦某祥协调,具体协调的过程我不太清楚,过后我听杨某说是通过乡政府李某给焦某祥8.8万元。4、证人杨某证言。我认识王某1,和王某1很熟。2009年3月份,王某1找我说漯河市水利工程处在汝州市荒草寺水库进行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水库承包人焦某祥以水库正在养鱼,若加固工程放水将损失大量渔产为由,阻拦放水,致使正常工程无法开展。工程项目部的经理找到他,想协调焦某祥放水,可是他找焦某祥说不成这个事,想委托我出面协调。随后漯河市水利工程处项目部以18.8万元的价格委托我协调,我通过李某和程某最后说成是给焦某祥8.8万元,焦某祥同意放水,工程得以顺利进行。5、证人王某2证言。我从开始施工到2009年6月份,负责该工程的技术工作,我一直在施工现场工作、居住。我不知道阻挠施工的人叫什么,只知道水库承包人阻挠施工。首先水库承包人在我施工队施工期间至少两、三次到工地,他说你们先别干了,我水库中养有鱼,不拿钱包赔我损失,先别干,并且还骂:“我养的鱼,你说放水就放水,不包钱,谁敢放水,我跟你们过不去。”之类的话,以此阻挠施工。我们看到此情况,心理上非常害怕。其次因水库承包人拒不放水,致使工程无法进行,再加上不放水,导致该水库所辖灌溉范围内的农田受旱。大约是2009年3、4月份,省抗旱指导组到水库督导放水,工作队在省督导组的安排下,将前期工程中拆除的启闭机重新安装进行放水时,水库承包人当着督导组、水利局、焦村乡领导的面说:“我水库中养有鱼,不给钱,包赔损失,谁来也不中,谁来也不放水。”后在督导组领导的批评下,他勉强同意放水。但刚放一会,尚达不到施工标准的情况下,又将闸门关闭。6、证人刘某1证言。我从2008年11月份汝州市焦村乡荒草寺水库工程开始到2009年6、7月份,一直在该水库监督工程。我只知道水库承包人多次到水库上闹,闹的内容就是不放水,放水得包鱼钱,谁敢放水就找谁算账的事。印象较深的是,省抗旱督导小组到现场的一次,当时省督导组、水利局领导、乡政府、施工方,还有许多群众在场。他和他妻子就在闸门附近骂:“我承包的水库,我养的有鱼,你们说放就放,不给我钱,谁放水我跟谁过不去,不给钱,谁来也不中。”气焰很嚣张。领导们都拿他没办法,施工方气得无话可说,还得给他说好话。蔺某2及工程人员看到他就怕,用他们的话就是看见他就头疼,精神上压力很大。因为耽误工期,人员、机械急着干活赶工期,却不能干,整天坐等。7、证人何某1(焦村乡梁窑村村民)证言。2009年3、4月份,当天我在家听说省抗旱督导小组的同志到水库上督促协调放水一事。我也就去现场看看情况。到水库上后,我看到几个领导模样的人在场。焦某祥站在那里骂:“我不是不放水,水放了,我水中的鱼死了谁负责,不包赔损失,不给钱,谁来也不中,谁敢放水我跟谁过不去。”接着,领导们跟他说,要求他放水,谈了好长时间,他碍于领导在场,在口头上勉强同意放水。等领导们已走,他又说话不算话,又将闸门关闭,拒绝放水。8、证人何某2(焦村乡梁窑村村民)证言。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因为麦田旱坏,老百姓到平顶山反映情况,以致省里来人到水库上督导放水,乡里领导都到水库现场查看。我和几个邻居听说后,一块也到水库上看省里来人后,焦某祥是否放水。我们到场后,领导们还没有来,我们找焦某祥,让他放水,他骂我们。停一会领导们都来了,我们就躲到一旁了。我看到焦某祥对几个领导模样的人大声吆喝,并且说:“您叫我放水,我水库里养有鱼,放水把我的鱼放跑了,您叫我放水,得包我钱,不包我,不赔我钱,谁放水我跟谁过不去。”之类的话。领导们在场,他还骂人,根本不顾及。9、证人刘某2证言。在水库干活时,我见过几次焦某祥在水库骂“我水库中养的有鱼,你们想放水,不包我损失,谁放水试试”之类的话。10、证人董某证言。水库施工期间我在水库上干活。焦某祥在施工期间至少到水库阻挠施工四五次,他每次到水库上闹,还骂,我开始还说过不让他骂,焦某祥就开始骂我。11、证人许某证言。我在荒草寺水库负责过技术性工作,施工不顺利,焦某祥不放水,我没法安排活,我就给蔺某2说这事,后来蔺某2安排王某1到焦村乡政府协调此事,我都是在场知道的。王某1去了就是没有结果,焦某祥还是没有放水。12、证人蔺某1证言。水库施工时在水库上看管工地。水库开始施工后,焦某祥为了向施工方要钱,多次无理阻挠水库施工,至少有五六次,每次得到钱后,工地才能正常施工,这五六次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平常没事都在工地,焦某祥来闹事我看的很清楚,有人阻止他,他就骂“这水是我的,鱼也是我的,谁不给我说下场,水库就别想施工。”13、证人常某(焦村乡党政办副主任兼汝州市焦村乡紫云山开发管理办公室主任)证言。焦某祥在紫云湖水库阻挠施工时,我不在场。我到现场的只有一次,就是协商好后放水时,我负责监督焦某祥放水,这次焦某祥没有阻挠。14、证人渠某(焦村乡工会主席)证言。2008年初的时候,焦某祥承包了荒草寺水库,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到施工期后,焦某祥以水库养鱼为由,拒不放水,阻挠工程的正常施工。后来听说焦某祥得到了一部分钱,具体以什么名义,要了多少钱我不清楚。15、证人李某(焦村乡乡长助理)证言。具体时间我记不住了,当时我接到康某乡长的电话,让我去她办公室,我到后看到程某已经在了。康乡长对我们俩人说,水库工程需要将水放完,焦某祥不放水,你俩协调一下。总之我俩是两头跑从中说和,最后说成是8.8万元,焦某祥同意放水,对方施工。16、证人程某(焦村乡水管站站长)证言。签协议的那天上午,康某书记找到我,让我给水库承包方协调协调,李某当时在场。康书记说楼朋你俩说说,中间人就在下面。楼朋和中间人就接上了头,他俩在外面说了以后,楼朋来到我的办公室要笔和纸,他说说住了,给那个人签个协议,写好后楼朋拿着协议走了。协议内容为水放干后达到施工方的要求后才给钱。协议显示赔偿8万8千元,这个后来乡里面传开了,大部分人都知道。什么时间我记不住了,但钱确实给焦某祥了。17、证人康某(2009年12月任焦村乡党委书记)证言。2008年年底左右,漯河水利工程队从汝州市水利局手中承包了荒草寺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工程开始时,乡政府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协调处理。该工程进行到一定阶段后,王某1受施工队委托找到我反映说,工程必须放水后才能继续正常施工,水库承包人焦某祥以水库中养鱼为由,放水会导致鱼苗死亡,拒不放水,要求漯河水利工程队必须包赔他损失后,才能够放水,并且请求乡政府参与协调处理此事。接着市领导给我打电话要求焦村乡政府参与协调此事。我安排乡政府工作人员李某、程某协调此事。最后他们汇报说事情说好了,我也就没有再过问。18、证人乔某(时任水利局局长)证言。我可以证实施工方多次无奈的向我反映,我本人也找过乡里、村里,并安排我的职能部门去协调此事,但因水库承包人难缠,抱着要钱的目的,都没有成功,协调不成,最后提出建议,让施工方找水库承包人接触,自行协调为好。19、证人宋某(时任水利局工程建设与管理科科长)证言。在该水库施工期间,我听施工方说过水库承包方向施工方要钱的事,至于给钱没有,给了多少我不知道。施工方将水库承包人拒不放水,索要钱财,影响施工的事向我局反映过。施工方和监理方递交过书面反映。20、证人王发现证言。汝州市荒草寺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事我知道,因为当时我是主抓工程施工的副局长。当时施工方的人来找我反映过,主要是说水库承包人以水库中养鱼,施工放水会导致渔产损失,因此水库承包人不放水,使工程不能进行。21、被告人焦某祥供述。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当时是焦村乡政府的工作人员李某、程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到乡政府去一趟,这我就去了。我到乡政府程某的办公室和李某、程某见面了,他们跟我说:"荒草寺水库开始除险加固,需要你将水库里面的水放干,另外你在水库里面养的鱼和水,咱们共同协商,如何进行包赔。我就跟他们说我在水库里面有六万元左右的鱼苗养二年了,加上水资源损失,一共给我10万元。他们说跟人家商量以后再通知我。第二天他们又通知我到乡政府,还是在程某办公室。他们俩人说对方只出8.8万元,我们双方当时就同意了。后来我将水库的鱼处理好将水放干后,程某在市区的一个银行我们见面后,他通过转账的方式将8.8万元转到我的账上了。这8.8万元钱包括我的鱼苗钱、水资源费。我将水库的水放干后,水库里的鱼苗我卖掉了,总共卖多少钱我现在记不清楚了,占鱼苗总数的有多少我也不清楚。水流出去后群众们想浇地的可以浇地,我不收钱,没有浇地的部分浪费了。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祥在被列为河南省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紫云湖(荒草寺水库)的改造、更新施工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8.8万元系鱼苗和水资源的赔偿款,焦某祥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焦某祥作为水库承包人,水库承包合同明确约定,若紫云湖大坝进行更新与项目改造,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干扰项目施工,施工过程中影响鱼苗生产甚至造成死亡、浇地受损等问题,由承包人负责。因此合同约定十分清楚地说明,不论何方参与施工,只要涉及荒草寺水库的更新与改造,被告人焦某祥都应无条件地承担服从义务。期间就施工行为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向施工方主张一切经济利益均是无理诉求,且不言自明。同时,水库施工方也没有向该水库承包人支付任何钱物的合同或法定义务,焦某祥作为合同签约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是明知的。故焦某祥以鱼苗和水资源损失为由向施工方索要钱物,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同时被害人陈述及多名证人证言可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焦某祥在水库施工过程中,多次在现场采用辱骂等方式阻挠施工、拒不放水,致使施工方在承包工程后数月内无法正常施工,人为造成人力、物力的巨大浪费,且面临承担严重违约责任的风险,加之汛期即将来临,继续拖延甚至可能给当地群众造成安全隐患,施工方被迫通过他人支付给焦某祥8.8万元,说明被告人焦某祥客观上实施了威胁、要挟等敲诈勒索的具体行为。基于上述,纵观本案的前因、后果等一系列主客观因素,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焦某祥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意见及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结合被告人焦某祥犯罪的具体情节及其认罪态度,在量刑时一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焦某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晓辉
审 判 员 孙洪涛
人民陪审员 张鹏飞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权俊东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2012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2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二)有关刑法条文经过修正,引用修正前的条文,表述为“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