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二(商)初字第2546号原告上海品尔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范晓岩。委托代理人陈亮,上海嘉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恩诺起重吊索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志刚。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品尔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恩诺起重吊索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从未与原告发生业务关系、签订过合同,对原告提供的合同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在,依法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对合同真实性提出异议,原告认为该合同是通过传真方式签订的,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传真件在形式上与复印件无法识别,本院无法确认合同真实性,亦不能按合同认定双方对管辖存有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不在上海市青浦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青岛恩诺起重吊索具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静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