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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锡民终字第1239号

于百群与董圣鲜、无锡市新特购超市管理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9-07-03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百群;董圣鲜;无锡市新特购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民终字第12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百群,男,1972年4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素玲(系于百群之妻),女,1972年4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立平,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圣鲜,男,1962年12月3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新特购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兴业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薛金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中樑,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于百群因与被上诉人董圣鲜、无锡市新特购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特购超市)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2)惠前民初字第0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百群又以已与新特购超市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百群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依法行使民事处分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百群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314元减半收取4657元,由上诉人于百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 伟

审 判 员  陈丽芳

代理

审判员  李 飒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唐广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