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商初字第20236号 原告山东贝特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高柳镇天桥宋村。 法定代表人韩桂敏,职务董事长。 被告山东省华河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瞿塘峡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才,职务董事长。 被告山东普利建设发展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李兆华,职务董事长。 担保人韩建军,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担保人韩桂敏,女,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担保人孙国强,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贝特起重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华河国贸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普利建设发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山东省华河国贸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普利建设发展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自愿以其名下鲁G×××××、鲁G×××××,鲁G×××××号车辆,担保人孙国强自愿以其名下鲁G×××××号车辆,担保人韩建军自愿以其名下鲁G×××××、鲁U×××××号车辆,担保人韩桂敏自愿以其名下鲁V×××××号车辆作为本案的担保。 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山东省华河国贸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普利建设发展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山东贝特起重机有限公司名下鲁G×××××、鲁G×××××、鲁G×××××号车辆。 三、查封担保人孙国强名下鲁G×××××号车辆。 四、查封担保人韩建军名下鲁G×××××、鲁U×××××号车辆。 五、查封担保人韩桂敏名下鲁V×××××号车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丁卉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