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488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负责人徐达。委托代理人白薇,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环贵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环贵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不再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方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玲
审判员 方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玲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