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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5434号

上海永馨宾馆有限公司与刘卫兴、刘惠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7-07-30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永馨宾馆有限公司,刘卫兴,刘惠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5434号原告上海永馨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冯永标。委托代理人杨陈,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卫兴,男,1962年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朱琴。被告刘惠明,男,1963年8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施贤。

原告上海永馨宾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卫兴、刘惠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樊家栋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顾 硕

代理

审判员  樊家栋

人民陪审员  陈进修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孟文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