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99号之一原告上海德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须超。委托代理人罗玲,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商建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汇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超。本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9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上海汇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0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代理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裕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