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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99号之一

上海德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汇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德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汇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99号之一原告上海德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须超。委托代理人罗玲,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商建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汇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超。本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9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上海汇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0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代理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裕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