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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海法商初字第1564号

深圳凝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中天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凝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中天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海法商初字第1564号原告深圳凝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岑伟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孔华姿,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中天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彦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谈志刚,男,汉族,1973年8月25日出生,住上海市黄浦区小桃园街60号,工作单位上海中天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凝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天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书面确认被告已支付了所欠费用,为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撤诉系原告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凝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中天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81.50元,由原告深圳凝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国凤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