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抚中执字第65-4号移送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抚州市西大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若士嘉苑。被执行人何德元,男,194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抚州市西大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抚州市临川区,现羁押于江西省景德镇监狱。被执行人何国栋,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抚州市西大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抚州市临川区,现羁押于江西省景德镇监狱。被执行人何国辉,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抚州市西大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员,住抚州市临川区,现羁押于江西省饶州监狱。被执行人熊桂福,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源泰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住抚州市临川区,现羁押于江西省饶州监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抚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8日,以(2013)抚中执字第6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抚州市西大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川区若士路“若士嘉苑”1号楼,并于2013年9月25日和26日向被执行人抚州市西大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德元、何国栋、何国辉、熊桂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抚州市西大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川区若士路“若士嘉苑”1号楼35套住房(房号201、202、204、302、401、403、502、503、602、803、903、1203、1303、1401、1402、1403、1501、1503、1602、1603、1703、1801、1802、1803、1901、1903、1904、2002、2003、2004、2103、2201、2202、2203、220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小军
审判员 谢 晖
审判员 黄 皓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