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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城法民一特字第3号

吴华云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8-06-11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吴华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清城法民一特字第3号

申请人:吴华云,女,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代理人:莫凡,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金花,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吴华云要求宣告许红军(身份证号码)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吴华云申请称:申请人吴华云与被申请人许红军是夫妻关系,许红军咽喉患癌症晚期,向清远市高级技工学校请假,并于2007年5月离开工作单位和家庭,经申请人和单位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此,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经查,许红军,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木兰县人,系申请人吴华云的丈夫,于2007年5月起下落不明。对于本案申请人的申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许红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许红军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许红军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在本院发出寻人公告的公告期间届满后,其仍然下落不明,利害关系人吴华云申请要求宣告许红军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许红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罗文勇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洁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