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241号原告张健。委托代理人朱雷明。被告戚文豪。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健诉被告戚文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健负担。
审判员 姒 勇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沈旻洁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