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迎民执字第20号

赵利民与张宝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利民,张宝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迎民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赵利民,男,196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委托代理人张楠,山西君合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宝忠,男,195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财经大学管理服务中心职工,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利民与被执行人张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迎民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曲建君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亚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