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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执字第21270号

马宏伟与奚君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宏伟;奚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浦执字第21270号申请执行人马宏伟,男,1970年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奚君,男,1980年3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8647号原告马宏伟诉被告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奚君与他人共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银樽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但由于被它案查封在先且涉及他人权利,本案暂不能处理。另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股票、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宏伟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8647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毅

审判员 龚德华

审判员 顾 悦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国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