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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盘法刑一初字第67号

梁腾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9-07-02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梁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盘法刑一初字第67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腾,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昆明市官渡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杨中、胡琼华,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一诉(201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腾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依法指派检察员代来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梁腾以能办理驾驶证为名,诈骗得被害人马某现金人民币72000元。2013年4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梁腾在本市盘龙区省军区教导大队外路边被公安人员抓获。庭审中,被告人梁腾表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且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以前无违法犯罪的不良记录,被告受教育程度低,对其行为的后果缺乏辨知能力。2、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综上,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梁腾以能办理驾驶证为名,诈骗得被害人马某现金人民币72000元。2013年4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梁腾在本市盘龙区省军区教导大队外路边被公安人员抓获。另查明,被告人家属已经代被告人退还了受害人人民币72000元,并取得受害人的书面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抓获经过说明,失主报案材料和陈述,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提取笔录和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被告人梁腾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腾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梁腾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在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代被告人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受害人的书面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梁腾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其归案后的表现,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梁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陈 芳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