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76号原告上海齐达金属制品厂,住所地上海奉浦-江海经济园区495号。负责人金培华。被告中意莱富康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GIANNICANDIO。���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齐达金属制品厂与被告中意莱富康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齐达金属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4元,减半收取计2,372元,由原告上海齐达金属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 王蕾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顾红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