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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223号

程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8-05-10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223号起诉人:程莹,女,汉族,1983年4月6日出生,住安庆市宜秀区。本院收到程莹的起诉状,要求判决确认安庆市宜秀区白泽湖乡永安村赵家组9号房屋为起诉人所有。经审查,

本院认为:起诉人程莹父亲程华龙及母亲桂园花,在白泽乡永安村于1998年自建一套住房,因起诉人无法提供建筑该房的合法凭证,证明其建筑该房的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程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祚喜二0一四年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侯伟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