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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894号

上海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欧立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欧立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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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894号原告上海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邵金亮。委托代理人姚婧,上海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立毅,男,195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欧立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4,331.27元以及滞纳金9,729元。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经审查,原告上海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叶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