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67号原告蓝盒国际有限公司(BLUEBOXINTERNATIONAL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代表人陈维智。委托代理人倪晔,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多美滋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马丁。被告上海乐巢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赵颖。被告上海爱士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章戈。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韩镪,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鹏,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克虏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法定代表人方家定。本院受理原告蓝盒国际有限公司诉被告多美滋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上海乐巢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上海爱士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克虏伯机械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乐巢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上海爱士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上海爱士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本市金山区,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在金山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故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诉讼,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多美滋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乐巢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上海爱士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乐巢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上海爱士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被告上海乐巢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上海爱士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惠珍
代理
审判员 叶菊芬
人民陪审员 田有娣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晓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