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单民初字第22号原告刘光明,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告李波,男,32岁,汉族,市民,住单县。被告刘晓忠,男,39岁,汉族,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溜信用社职工,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明与被告李波、刘晓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光明于2014年1月26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刘光明负担。
审判员 石长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