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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单民初字第22号

刘光明与李波、刘晓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8-03-28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光明,李波,刘晓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单民初字第22号原告刘光明,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告李波,男,32岁,汉族,市民,住单县。被告刘晓忠,男,39岁,汉族,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溜信用社职工,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明与被告李波、刘晓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光明于2014年1月26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刘光明负担。

审判员  石长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