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夏民初字第141号原告李玉金,男,195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被告闫克亮(闫亮),男,1961年12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金诉被告闫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红卫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欧阳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