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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夏民初字第141号

李玉金与闫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玉金;闫克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夏民初字第141号原告李玉金,男,195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被告闫克亮(闫亮),男,1961年12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金诉被告闫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红卫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欧阳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