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66号原告曹国光。被告沈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国光诉被告沈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国光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姒 勇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沈旻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