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亳民二初字第00012号
原告:邵焕朝,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朝平,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玉,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张晓静,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宝,男,196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被告:刘彬,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被告:涡阳财富康达制动元件���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君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芳春,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焕朝与被告张家玉、张家宝、刘彬、涡阳财富康达制动元件有限公司损害股东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焕朝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邵焕朝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焕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5600元,由原告邵焕朝负担。
审 判 长 雷 晨
审 判 员 苏维丽
代理
审判员 陈 芹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昱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