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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二初字第00012号

邵焕朝与张家玉、张家宝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焕朝,张家玉,张家宝,刘彬,涡阳财富康达制动元件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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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亳民二初字第00012号

原告:邵焕朝,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朝平,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玉,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张晓静,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宝,男,196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被告:刘彬,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被告:涡阳财富康达制动元件���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君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芳春,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焕朝与被告张家玉、张家宝、刘彬、涡阳财富康达制动元件有限公司损害股东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焕朝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邵焕朝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焕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5600元,由原告邵焕朝负担。

审 判 长  雷 晨

审 判 员  苏维丽

代理

审判员  陈 芹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昱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