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民终字第14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科纺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工业园区丽江路15号。法定代表人胡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甜甜、程晓鹏,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上诉人常州市科纺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纺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新民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科纺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科纺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科纺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第、第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常州市科纺印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常州市科纺印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飞
审判员 奚旭
审判员 张斌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