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尖民保字第6号

李哲与辛丽霞、赵书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哲,辛丽霞,赵书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尖民保字第6号申请人李哲,男,汉族,1984年9月19日出生,住太原市。被申请人辛丽霞,女,汉族,1961年3月9日出生,住太原市。被申请人赵书平,男,汉族,1957年9月15日出生,住太原市。申请人李哲与被申请人辛丽霞、赵书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赵书平所有的位于太原市南内环街南三巷16号2号楼12号的房产一套或其他等值财产8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山西灵通典当行有限公司所有的×××奔驰客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哲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赵书平所有的位于太原市南内环街南三巷16号2号楼12号的房产一套或其他等值财产80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山西灵通典当行有限公司所有的×××奔驰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