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闵民三(知)初字第551号之二原告(本诉被告)RudolfMaerz(又名RudolfMarz),男,1950年3月1日出生,暂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孙美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成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本诉原告)黄勇前,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RudolfMaerz与被告黄勇前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RudolfMaerz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和解,且被告黄勇前已经撤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RudolfMaerz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00元,由原告RudolfMaerz负担。
审 判 长 吕清芳
审 判 员 徐 晨
人民陪审员 陈书干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俞海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