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执字第1080-1号申请执行人胡军。被执行人姚燕。胡军与姚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京民初字第1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胡军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8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89700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姚燕目前下落不明,其名下有位于镇江市房屋一套(该房设有抵押并由多案查封在先)暂无法处置。因被执行人姚燕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京民初字第15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铭琛
审判员 周子非
审判员 于 文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乔凌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