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丛民保字第15号申请人曹国旗,男,汉族,1966年4月2日生,现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高凌,男,汉族,1968年2月19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
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于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冀D×××××号小客车一辆,申请人已提供现金1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冀D×××××号小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宏跃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