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经院长授权发。核稿:校对:拟稿: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5539-1号
申请执行人:胡建明,农民,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慈溪市华安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孙士君,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胡建明诉慈溪市华安电器实业有限公司(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40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华安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在另案中正在处分,届时本案申请执行人可参与分配。现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553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寿 森 坤
审判员 孙 士 明
审判员 徐 人 卫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施淑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