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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655号

谢云波减刑假释裁定书_74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4
公开日期
2014-04-03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信用卡诈骗
当事人
谢云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655号罪犯谢云波,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茂南法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云波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谢云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谢云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云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次,2013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谢云波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谢云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十九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阳建辉

代理

审判员 陈  文

代理

审判员 钱  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潘 妙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