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459号

刘波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8-18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459号罪犯刘波,男,199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沐川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9日作出(2012)金牛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波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11.4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波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西苓

审判员  谢晓宏

审判员  骆 萍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加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