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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中刑执字第327号

高士芳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5-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高士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刑执字第327号罪犯高士芳,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涟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士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4年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高士芳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士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3年9月,罪犯高士芳获得奖励分147.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高士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士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6年10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米娜

审 判 员  李晓叶

审 判 员  谢 丽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康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