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债初字第60号原告许达捷被告郑琼环。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达捷与被告郑琼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限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且在该期限内也未提出申请减、缓或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唐 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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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达捷与郑琼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债初字第60号原告许达捷被告郑琼环。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达捷与被告郑琼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限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且在该期限内也未提出申请减、缓或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唐 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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