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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执字第00963-1号

申请执行人繁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徐俊、刘庆计划生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繁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徐俊,刘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0963-1号

申请执行人:繁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繁昌县,

法定代表人:彭再宏。

被执行人:徐俊,男,住繁昌县。

被执行人:刘庆,女,住繁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繁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徐俊、刘庆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经在金融机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徐俊、刘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繁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繁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繁计生征决(2013)010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文革

审 判 员  朱玉宝

代理

审判员  潘 捷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