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津高刑执字第15号罪犯赵永斌,男,汉族,天津市人,高中文化,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罪犯赵永斌贩卖毒品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作出(2011)二中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判决罪犯赵永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本案没有上诉、抗诉。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于2013年12月20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提出将赵永斌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自新之表现。
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真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作积极肯干。在2013年上半年获全监表扬奖励一次,2012年第二季度、第四季度获单项奖励二次。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永斌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赵永斌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欣
代理
审判员 游继文
代理
审判员 涂胜祥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