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8号原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告马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告穆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还款,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吴怀胜
人民陪审员 张在胜
人民陪审员 崔同群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曹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