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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8号

王某与马某等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某,马某,穆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8号原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告马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告穆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还款,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吴怀胜

人民陪审员  张在胜

人民陪审员  崔同群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曹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