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14879号原告刘晶,男,职业不详。被告康玥,男,职业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晶诉被告康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晶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晶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傅婉一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贯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