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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初字第14879号

刘晶与康玥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晶,康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14879号原告刘晶,男,职业不详。被告康玥,男,职业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晶诉被告康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晶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晶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傅婉一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贯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