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济刑执字第1661号罪犯甄天鹏,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阳谷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监狱服刑。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鲁刑四终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甄天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提出,罪犯甄天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甄天鹏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甄天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表扬1次、记功3次。
本院认为,罪犯甄天鹏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甄天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3年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颖颖
代理
审判员 吕厥中
代理
审判员 毕 飞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连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