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刑执字第00094号罪犯游杰,男,1988年4月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2日作出(2010)肥东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游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游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游杰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先后获一次记功,一次表扬,一次监狱服积,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游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XX启
审 判 员 郑 云
代理
审判员 陈 晶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伟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