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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331号

伍家星与梁德鸿、杨鹏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伍家星,梁德鸿,杨鹏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331号原告伍家星,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梁德鸿,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杨鹏添,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家星诉被告梁德鸿、杨鹏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家星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原、被告双方达成案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梁德鸿、杨鹏添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请求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家星撤回对被告梁德鸿、杨鹏添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72.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伍家星负担。

审判员  周南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媛媛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